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城镇、村庄、学校、道路、桥涵、河流堤坝等采空塌陷、岩溶塌陷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调查,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治工作。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开展汛前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制定2010年度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区政府要按照《淮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市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责成相关单位或乡镇政府制定每个危险点和隐患点的应急方案,并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方案中要明确预报预警方式、躲灾避险路线和自救互救方法,并落实到户。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与本行业、本部门、本辖区相关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地要在汛前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习,确保一旦灾害发生,能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突出重点,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和督查工作。在重点防范期内,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镇、学校、居民点、交通干线、旅游景区、重要工程等进行巡查,因地制宜,采取避让或应急治理等有效措施。对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县、区级政府要设立警示标志,一旦发生险情,应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警戒线并予以公告。要将“地质灾害防治明白卡”发放到每个受威胁的群众手中,并组织防灾常识宣传,增强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重点防范地区进行督查检查。
2.强化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市气象部门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研究,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预测预报水平。对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各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地质灾害监测员,密切注意本区域地质灾害发展动态及气象、地震预报。
3.落实地质灾害报告制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淮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皖国土资〔2006〕189号)规定,落实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制度。各级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与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互通报地质灾害隐患点、灾情及防治等情况,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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