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区地质灾害特点和气象预报,我市2010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突发性地质灾害为5-9月份(汛期);缓变性地质灾害为全年各个时期,在主汛期(6-8月份)尤其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四、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防治责任单位为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的监测、预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并明确联系方式。对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责成工程建设单位将监测预防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当地人民政府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研究部署各项防灾工作措施。市国土资源局为地灾防治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加强宣传培训,完善群测群防体系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大力宣传《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要建立和完善县、乡镇(街道办)、村、村民小组四级群测群防体系,落实地质灾害监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监测和预防水平。
(三)落实经费,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应急和治理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企业要在年度预算中列入地灾防治经费。
(四)开展灾害调查,制定年度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