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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坚持实行超载必卸、屡犯必罚、逃逸重处,抓好路面治超的出勤率、查车率、卸载率、移送率,加大路面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拦板、加钢板等非法改装车辆,要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对检查、检测中发现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依法责令车辆停驶,并予以卸载。超限超载违法状态不消除的,不得放行车辆。实行路面检测卸载、交警处罚扣分、运管撤销证件相协作执法模式,逐步实现运管部门营运货车数据库、交警部门机动车数据库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查处分离、罚缴分离”的制度,建立相互制约监督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做到执法公正。

  第三十三条 治超执法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执法监督和当事人权利;公示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检测程序、处罚标准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货运车辆经营者违反下列装载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安徽省超限超载处罚标准》等有关规定卸载、处罚。

  (一)两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

  (二)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

  (三)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

  (四)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第三十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要给予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交通运管机构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给予记分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一)强行冲卡,拒不接受检查、检测的;

  (二)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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