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培育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0〕61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培育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淮北市培育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规范培育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的意见》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的意见》,由市政府筹集安排,主要用于培育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财经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范围
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兴产业。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一)研发和新产品开发补助
1. 对新兴产业的产品研发、技术开发,获得“安徽省新产品”称号的,给予企业投入研发费用10-20%的补助,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对列入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新兴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办法,经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给予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