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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规定
(陕政办发〔2010〕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最近,省政府主要领导反复强调,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文风会风的要求,开短会、讲短话,精简会议文件,反对形式主义,提高工作效率。据此,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提高省政府常务会议的效率

  (一)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视议题安排半天或一天。会议议题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05〕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政府常务会议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字〔2007〕20号)的有关要求确定,专项工作的议题由分管省长审核后报省长、常务副省长圈阅审定。

  (二)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充分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程序报批。议题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格式规范,字数在3000字以内,汇报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汇报材料应于会前三个工作日报省政府办公厅,以便分送与会同志审阅,不符合要求的不安排上会。

  (三)除常任列席单位和与议题关系密切的单位外,一般议题的讨论不安排各设区市政府和其他单位列席。列席单位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指派一名副职参加。议题汇报单位的与会同志经批准后可带随员1-2人,其他列席人员一律不带随员。

  (四)除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政府规章和涉及全局的重大决定外,常务会议一般不讨论省政府文件,重要文件可按会议确定的精神按程序送省长、各副省长圈阅审定。

  二、控制各类全省性会议

  (一)切实减少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确需召开的原则上两年一次。部门年度工作会议,每年只能召开一次。

  (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部门工作会议不得超过两天,尽量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三)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出席,省政府主要领导只出席特别重要的会议。省政府领导同时出席会议的,一般只安排一位领导讲话。

  (四)省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未经省政府批准,部门会议不得邀请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同志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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