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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六)市旅游局应当把消防安全纳入重点旅游景点区规划和开发建设,市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对旅游企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把消防知识纳入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检查本系统下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七)市粮食局应当督促把消防安全纳入粮食流通、仓储设施和粮食产业园区同步建设,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八)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市属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安全,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九)市公安局(含消防支队)应当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参加政府统一指挥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多种形式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训练,组织消防科技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统计火灾损失,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负责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坚持协调发展,落实下列情形的设施建设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2010至2012年,逐年分别完成省级重点中心镇、中心镇和建制镇的消防专项规划编制、修订工作,严格按照标准和消防规划,建设城市消防站,配置消防车辆和灭火救援装备;

  (二)年内省级重点中心镇应依托基层公安派出所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消防装备,比如灭火器、消防水枪、消防水带、灭火防护服等,承担火灾扑救工作;30%以上的其他建制镇按“有组织、有人员、有装备、有作战能力”的标准组建消防组织;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三)采取地方政府招聘为主、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存、公安管理的建设模式,完成合同制消防员、文职雇员招聘及普通乡镇专职消防队建站任务;

  (四)城市建设部门要将市政消火栓建设与新建道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城市建设、供水公司要明确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的责任,经费列入道路工程建设预算;城市现有道路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足的,由政府统一组织,划拨专项资金,分三年全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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