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编制森林村庄建设规划,定位准确,并制定具体创建年度实施计划,森林村庄建设资金落实。
3、创建氛围浓厚,民众支持率达到85%以上。
4、近三年内无重大破坏森林事件和森林火灾发生。
二、建设指标
(一)森林生态建设
1、山区、半山区、平原中心村建成区林木覆盖率分别达到20%、25%、30%以上,并做到见缝插绿、拆旧建绿,宜林地段全部绿化。
2、山区、半山区、平原中心村建成区建有以护村林、风景林、休闲林等为主的乔木片林面积分别达到1000、1500、2000平方米以上。
3、村庄建成区乔木树种达到15种以上,人均拥有乔木数量达到5株以上。
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
5、村域内公路、铁路、河道、干渠、堤防等干线绿化率均达到95%以上。
6、平原农区林网林带控制率达95%以上,无明显缺株断带。
(二)森林质量建设
1、森林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树种选择和配置科学,森林景观优美,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村内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2、村庄绿化中乔木树种株数比重达到70%以上。
3、大力发展珍贵树木,珍贵树木种植株数比例达到20%以上。
4、村域内宜林荒山绿化率达到95%以上,中心村视域内宜林地绿化率为100%。
5、积极开展观光、采摘、休闲等森林生态旅游,大力发展花卉、苗木等生态高效产业,生态与产业协调健康发展。
(三)森林文化建设
1、积极开展庭院绿化,农户庭院绿化比例达到80%以上。
2、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林木覆盖率达到30%以上。
3、村域内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得到有效保护,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
4、制定森林村庄管护规定或相应乡规民约,村内绿化配备专职管护人员,管护责任落实。生态公益林管理规范,管护责任落实,生态补偿资金按要求发放到位。
5、大力普及宣传森林生态文化,建有1处以上生态科普知识宣传场所或含橱窗,各类宣传标志、标牌健全。
第五条 申报考核
1、省级森林村庄申报命名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2、省级森林村庄年度创建计划由各县(市、区)提出名单,经设区市关注森林执委会汇总审核后,于3月底前报省关注森林执委会。省关注森林执委会经综合平衡后下达全省年度创建任务。
3、列入年度创建计划、通过森林建设达到省级创建标准的村庄,本着自愿的原则,由行政村(社区)报县(市、区)关注森林执委会初验通过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设区市关注森林执委会。设区市关注森林执委会负责对本市申报省级森林村庄核查验收,核查结果和申报材料于当年10月底前以文件上报省关注森林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