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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注森林执行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村庄创建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修改)

浙江省关注森林执行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村庄创建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森执〔2010〕7号)


各市、县(市、区)关注森林组委会、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 全面推进“森林浙江”建设的意见》(浙委〔2010〕8号)精神,改造和提升现有村庄绿化水平,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省关注森林执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浙江省森林村庄创建考核办法(试行)》,经广泛征求各地和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各地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关注森林执委会。

  今年是启动森林村庄创建工作的第一年,为确保创建成效,请各地按照创建办法和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扎实组织开展这项工作。2010年省森林村庄创建计划,请各地报市关注森林执委会统一汇总后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关注森林执委会。

  联系人:叶晓林,联系电话:(0571)87399020

  附件:浙江省森林村庄创建考核办法(试行)

  二О一О年六月三日

  附件:
  浙江省森林村庄创建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 全面推进“森林浙江”建设的意见》(浙委〔2010〕8号)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省森林村庄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浙江省森林村庄(含社区),是指经创建、验收达到省级森林村庄创建标准,由省关注森林组委会命名的行政村。
  第三条 开展森林村庄创建,要大力发展村庄森林,改造提升现有村庄绿化水平,推动村庄绿化向森林提升、向生态转型、向自然发展,把村庄建在森林里,逐步形成“白天见不到村庄,晚上见不到灯光”的绿化效果,推动村庄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第四条 省级森林村庄创建指标
  一、基本条件
  1、森林村庄建设纳入村“两委”重要工作内容,建立森林村庄建设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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