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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征地补偿及用地报批规费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征地报批材料之前,必须将征地准备金缴入在区财政部门设立的预存专户。

  对跨市、县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将征地准备金缴入到用地所在地的区或县财政部门设立的预存专户。

  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报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必须附具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准备金进账凭证,随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凡未附具进账凭证的,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

第三章 发 放

  第七条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区财政部门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出具的缴费通知单,负责将用地报批规费按规定及时缴入省、市的相关账户。

  第八条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获批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后,由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原则上要在收到用地批复或先行用地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的征地补偿费用、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从预存专户缴入金库。区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

  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各区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依法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第四章 结算和监管

  第十一条 征地准备金不计利息、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未获批准的,或实施征地后预存的征地准备金经结算有结余的,区财政部门应自原缴款单位申请返还征地准备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或结余的征地准备金退回原缴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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