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立群众接待日。代表每年应安排时间,提前在所联系单位公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了解社情民意。
(三)召开座谈会。代表可召开联系单位干部、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建议意见,畅通民意反映渠道。
(四)开展调研。代表可就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或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被联系单位和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意见。
(五)持证视察。针对有关问题,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就近进行视察。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代选工委根据代表的要求,应当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代表对所联系单位及基层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意见,应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填写《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意见》专用纸,并根据建议意见的内容,分别送银川市或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选工委处理。
代表所提的建议意见,属于银川市市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送市人大常委会代选工委审核,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以正式文件转交市人民政府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代表所提的建议意见,属于所在县(市)区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送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在收到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代表建议意见的文件后,要认真研究办理,并按照《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人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选工委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法院、检察院对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代表建议意见,也要认真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抄送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选工委备案。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选工委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代表参加活动,所在单位和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
第八条 基层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第九条 代表必须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务,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者亲属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从事个人的职业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出资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