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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基层单位办法(试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基层单位办法(试行)
(2010年6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同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群众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充分发挥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根据其职业特点及所在的选举单位,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联系基层单位:

  (一)代表在本届任期内,每人联系一至二个基层单位。基层单位指行政村、城镇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

  (二)代表联系的基层单位由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选工委同基层单位、代表本人协商确定;确定后,书面通知代表本人及所联系的单位。

  (三)在本届任期内,市人大常委会代选工委根据开展联系活动的具体情况,可对代表联系基层单位作适当调整。

  (四)代表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离原选举单位,市人大常委会代选工委应及时调整其所联系的基层单位,并通知代表本人和基层单位。

  (五)代表应当向联系的基层单位公布本人的姓名、身份及联系方式。

  第三条 代表联系基层单位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协助基层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市的法律法规和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检查市人代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密切联系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收集所联系单位及基层干部群众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意见,并及时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反映和报告。

  第四条 代表联系基层单位的方式方法:

  (一)走访基层单位和群众。代表应不定期地走访所联系的单位及干部群众,也可走访联系单位以外的群众,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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