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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

  (四)实施对残疾人的特别救助。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政策措施。逐步扩大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在2010年提高20%的基础上随生活指数逐步提高。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收入下降且低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实施临时救济;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由专门的托养机构提供集中托养服务,也可实行居家安养及日间照料,政府对托养机构和居家安养服务以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
  (五)拓展残疾人社会服务业。完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残疾人服务网络。各级残联组织要加强对残疾人社会服务业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组织、个人开办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引和专业规则,详细明确准入规则、专业人员配备和取得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分配等制度。明确公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引导作用。鼓励各类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举办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鼓励香港、澳门残疾人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的形式,开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在资金、场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成立残疾人服务业协会,规范管理残疾人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建立残疾人进入服务机构的评测、转介、轮候制度。
  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服务需求信息库,定期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及轮候、转介信息。广州市户籍的残疾人在评定残疾等级、申领残疾人证、残疾状况或技能发生变化、进入和退出服务机构时,均接受测评,按测评结果和个人需求转介到合适的机构接受服务。
  (七)建立政府资助社会服务制度。建立政府资助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制度及相关考核评估机制,明确受资助机构的准入条件、服务标准、资助标准及监管措施。制订向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服务机构采购商品或服务的支持政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信封、信纸等办公用品,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鼓励社会各界使用由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产品、服务。
  三、推进康复教育就业工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八)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构建覆盖所有残疾人的康复工作网络,并与社会医疗保障网络相衔接,形成以区级以上医院为骨干,街(镇)、社区(村) 医院、医疗站(康复站)为基础,残疾人家属、志愿者服务人员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康复服务。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制定残疾人康复资助政策,保障残疾人有能力接受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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