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
(穗字[2010]10号 2010年6月1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 7号)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 [2009]9号)精神,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全面提升科学发展实力的奋斗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显著提高残疾人生活和参与社会活动水平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切实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夯实基层残疾人工作的基础,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政策法规支持体系,稳步发展具有广州特色的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工作网络,推动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工作目标。至2012年,继续保持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市、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市的地位,建设人人享有公共服务、公平参与社会生活、在全国具有先行示范作用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至2020年,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残疾人的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当,残疾人社会服务实现制度化、系列化和个性化,残疾人事业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构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
(三)落实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确保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逐步完善重度残疾、精神残疾的残疾人专项基本生活救助办法。
确保城镇残疾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帮助城镇自主择业、自主创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制定对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和个人无经济收入的一、二级残疾人,由政府资助其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资助后仍达不到享受定期待遇条件的,由社会救济渠道解决其养老、医疗保障问题。
确保已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地区的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自负有困难的,应给予资助;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自负有困难的,应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