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目标任务
(一)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
1、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7号),对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由各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强制淘汰。其中:对年产5千吨以下的造纸厂,以及年产1万吨以下排放不达标的造纸厂于2010年9月底前坚决关停;对目前年生产能力在5千吨至1万吨之间,且污染治理完全符合要求的造纸企业,强制淘汰时间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最迟在2011年底前完成关停,属地财政安排适当资金补助,鼓励提前淘汰,减少浪费。
2、建设项目环评通过审批后分期建设,目前仍达不到设计规模的,按现已建成生产规模界定年生产量。对企业因经营原因长期生产量达不到建设规模的,按目前生产规模界定年生产量。
3、配套锅炉不得使用手烧锅炉等淘汰炉型。
4、关停小造纸企业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证照、清除原料”标准执行,由属地政府组织供电、水务、工商、环保等部门实施。原已关停企业按上述关停标准重新组织清理,防止死灰复燃擅自生产。
(二)完善环保手续
1、1999年后存在新、改、扩建行为的造纸企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手续。应办未办的由环保部门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要依法处罚。
2、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合格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3、2002年后建设项目,仅通过整治单项验收但未按规范完成建设项目总体环保验收的,仍应补办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手续。
4、环保部门对合格造纸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造纸企业持证在许可范围内排污。
(三)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造纸企业排污执行《制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超标排放依法处罚并区别情况给予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
2、造纸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规模需与企业生产规模相匹配。其中,污水处理需配套物化+生化两级处理设施,物化处理设施规模按生产设备满负荷用水量核定,生化处理设施规模按企业取水量核定。处理设施构筑物容量和处理能力达不到所需配套规模工艺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必须停产或限产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