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建设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0]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机构节能信息交流,现就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联络员的确定和变更
由于机构改革、人员变动等原因,部分单位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能耗统计人员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现需重新确认。请各县区、市直各部门重新确定一名县级干部分管本级(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1名科级干部担任主管负责人,1名主办人员担任联络员,于5月28日前将名单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今后如有变更,请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及时通报市政府办公厅。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也要逐级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
二、关于联络员的职责
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的职责是: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信息;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汇总本地区、本部门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的工作动态。
三、关于联络员会议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和临时会议,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主要是交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是及时研究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通知部分联络员或全体联络员参加。
各县(区)、各部门需提交节能联络员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于会议召开前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需说明原因,并由本地区、本部门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四、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