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四)坚持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所辖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的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人民政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请求县区人民政府复查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人民政府部门是信访事项的办理机关,不能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一)依法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请求;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并提出复查意见或者复核决定;
(四)向信访人和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送达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制作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
(五)督促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依法落实信访事项复查意见或者复核决定;
(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督促指导市人民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工作;
(七)办理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信访事项复查工作职责:
(一)认真办理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复查信访事项;
(二)及时将本部门信访事项复查工作情况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