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1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处理,根据《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复查复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其复查机关是县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是县区人民政府的,其复查或复核机关是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机关是县区人民政府部门的,其复查机关是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对口主管部门,其复核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对口主管部门;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是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其复查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对口主管部门,其复核机关是省人民政府;办理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复查复核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复查或者复核的,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是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
第四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