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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
  (1)对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的,根据合伙经营或独立创办企业的人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的,根据其安置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落实创业补贴政策。根据创业培训合格率等培训效果给予不高于7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和不高于300元/人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确保创业培训后50%的开业成功率。选择一批创业成功的典型企业作为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培训班合格学员提供6个月的创业实训场地;创业者经过实训基地培训且在半年内实现创业的,对实训基地给予一定的补助,用于改善实训条件。
  (4)加快城市创业园(街)、“凤还巢”农民工创业园等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扶持。要调动行业和企业的积极性,发挥行业和企业的功能,建立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复制创业项目或加盟提供便利。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园区建设。统一创业园区扶持政策。全市就业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等各类创业园统一扶持政策:对各类创业实体自进园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减免部分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各类创业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3年孵化期满后出园的微型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5)对2010年及以后毕业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的大中专毕业生3年内免费求职登记、参加创业指导、进入人才库。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创业经历,报考公务员时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对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评审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专家,创业业绩突出,可纳入人社部门管理服务范围,在职称晋升中符合相应专业破格晋升条件的,不受身份、学历、资历限制。

  (6)积极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创业平台,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鼓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

  (7)对引进的人才和外来我市自主创业的科技人员,在晋升职称时,可以为其破格晋升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8)对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从人才资金中给予补助和奖励。

  6.土地政策
  (1)把民营经济发展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全民创业用地计划指标。
  (2)创业人员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时,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可采取租赁方式用地;创业项目建设需占用农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创业,可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征用(占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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