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3)创业人员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其中,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残疾人自主创业,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3.财政政策
(1)建立创业扶持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创业培训、组织创业实训、开展创业服务和购买创业成果等。
(2)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功创业者,各级政府给予奖励。
(3)增加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高小额担保贷款放贷比率。建立担保基金正常增长机制,并根据国家就业政策和各类创业人员贷款需要,增加担保基金额度,最大限度地保证申请者“应贷尽贷”。放贷比率提高到1:5,符合贴息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
4.金融政策
(1)大力支持创业项目,当年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推进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有效解决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2)加大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建立机制灵活、资本金充裕、运行规范安全的小额贷款公司,拓宽民间融资渠道,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形成全民创业的多元化融资格局。
(3)建立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整合扩大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资本金规模,扩大担保业务和担保规模,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4)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降低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创业人员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社区和担保机构共同评估认可后,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各类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也可以采取创业人员之间“联保”或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的办法。对无反担保人或抵(质)押品的,可以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提高小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左右。对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最高额度一般掌握在50万元左右。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上述个人贷款均作为微利项目。上述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不超过1年的展期一次。微利项目的利息(含因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而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予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负担一半,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贴息。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对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小额贷款担保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对经办银行,允许其将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同时按其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手续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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