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身份置换人员经济补偿金核定与支付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按职工的实际工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含人事部门出台的地方性津补贴)的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职工实际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其工龄计算截止到转企改制基准日,超过转企改制基准日的时间不再计算身份置换人员经济补偿金的工龄。经济补偿金从单位净资产中提留,不足部分,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经济补偿金从财政拨付的事业费中解决。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根据单位净资产情况核定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最低不低于我市2009年度最低工资标准(500元/月)。资产变现资金不足支付最低经济补偿金的,由其主管部门从自有资金中给予补齐,或由市财政从市国资公司处置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变现资金结余中调剂解决。经济补偿金应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职工。
五、办理养老保险有关事宜。转企改制文化事业单位,从转企改制基准日次月起,按照国家有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单位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立的个人帐户与转制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建立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有关政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规定执行。
七、军转干部有关待遇。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中的军转干部,经市军转办审定后,按现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政策,落实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解决。
八、转企改制单位有关费用。对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办理各种手续的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减免政策。有关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