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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配套政策的(试行)意见

  1.养老金的核定与支付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原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核发的退休金不变。有正常事业费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额发放。没有正常事业费拨款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原按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政策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养老金的调整与费用提留有正常事业费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纳入国家和省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范围。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退休费的差额部分,按每人3万元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提留退休人员安置费转入社保基金专户,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净资产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与事业单位办法增加退休费的差额部分,在净资产允许的前提下,可按每人不超过3万元一次提留退休人员安置费转入到转制单位,用于按企业办法增加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退休费的差额补助。净资产不足的,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3.提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提留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年限内按规定由原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等费用,一次性提留交社保经办机构。所需资金从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主管部门从自有资金中解决,或由市财政从市国资公司处置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变现资金结余中调剂解决。

  4.医疗保险费提留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为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补办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为每年800元,一次性缴纳10年。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转制事业单位,转制后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继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事业单位应为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一次性缴纳10年,所需资金从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主管部门从自有资金中解决,或由市财政从市国资公司处置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变现资金结余中调剂解决。

  (二)加发补贴核定与支付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为保证与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加发补贴,所需费用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转制时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与本人按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间的差额,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自转制之日起第一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90%;第二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70%;第三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50%;第四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30%;第五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10%;第六年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补贴。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加发补贴之和,高于转制时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退休金的,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标准执行。转企改制时,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给予了一次性经济补偿,其原身份已经置换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退休的人员,不享受加发补贴政策。核定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按2009年12月的标准计算;事业单位退休金以2009年12月本人档案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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