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配套政策的(试行)意见
(黄政〔2010〕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进黄山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化体制改革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市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配套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企改制基准日市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基准日统一定于2010年6月30日。
二、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要按规定做好资产清查和评估等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委宣传部审查把关。市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变动事项,应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
三、人员安置办法
(一)提前退休。截止转企改制基准日,其转制前的原在编在岗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歌舞剧团可参照皖政办〔2003〕6号文件执行),职工在转企改制时,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社局调档复核批准,可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加发补贴。为保证与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其转制前在编在岗职工、转制后5年内退休人员,按照《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费的,加发补贴。
(三)身份置换。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在编在岗职工原有身份不再保留,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进入社会自谋职业。
四、人员安置费用
(一)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安置费用核定、提留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