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户口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清理和掌握各地以居(村、牧)委会为单位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员、在青居留境外人员、无户口人员等情况和数据资料。对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四项登记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户口、注销户口登记手续;对无户口人员,要经调查甄别后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或恢复户口登记;对其中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根据国办发〔2010〕30号文件规定准予户口登记,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对暂住人口和在青居留的境外人员,要掌握其居住地点和基本情况,配合人口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登记。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变更更正,力争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各地要尽快落实新开发居民小区和新建房屋居住人员户口管理的归属。对居民居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要查明情况,尽可能动员其将户口迁到居住地。对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进行登记,加强管理。对在监狱服刑人员的户口整顿工作,各地要协调监狱管理机关组织实施。对户口整顿工作中涉及的街巷房屋楼牌、门牌的编制、清理和装订工作,要积极与当地民政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方法和步骤
  户口整顿工作将采取依托人口信息系统和现有资料,入户清理核对的方法进行。对辖区内的各类人员,要按照户口登记项目,逐户逐人逐项核对。对核对出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要组织人员深入核实、查证;对查实后一人多户口、空挂集体户口、无户口、应销未销户口以及登记项目差错、遗漏的现象,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予以更正、补录;对暂住人口和在青居留的境外人员,要核对本人身份证件(证明)和住宿登记等情况,及时进行变更更正、补录(注销)。对辖区的各类房屋,包括违章建筑,均应全面登记核对,有条件的地方可绘制小区实有房屋示意图,以方便入户核对和普查登记工作。
  按照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省户口整顿工作自2010年5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5月至6月15日)。省、市(州、地)、县(市、区、行委)成立第六次人口普查前户口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和具体办事机构。在全省8个州、市、地各选定2个社区(村委会、牧委会),作为户口整顿试点地区,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试点地区户口整顿工作方案,集中培训州(市、地)和试点县(市、区、行委)以及派出所户口整顿工作人员,印制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和宣传材料。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全省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省户口整顿试点总结和培训工作会议(主要培训州、市、地、县(区)参加户口整顿试点工作的领导和业务骨干)。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