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省公安厅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0〕11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省公安厅)
自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明显进步,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改善。与此同时,人口总量、结构和居住状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近年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我省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改进和规范户籍登记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在户籍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在一些农村牧区,出生人员未落户口、死亡人员未及时注销户口以及户口登记项目不齐全、不准确的现象比较突出;在城镇地区,公民居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址不一致,暂住人口不按照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的情况比较普遍。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将于2010年11月1日进行。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在人口普查前开展的户口整顿,是确保人口普查质量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切实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的户口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
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30号)和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青政〔2009〕35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内容和要求
户口整顿工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着力查清我省户口登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数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