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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2.产权比例划分;
  3.上市交易条件;
  4.产权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6.其他约定。
  购买人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等字样,并注明购买人所占的产权比例。纳入所购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内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保障对象原来享受租赁补贴的,自办理完廉租住房入住手续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十)实行廉租住房上市准入制度。已售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购房人在交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住满五年,在购房人按规定补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价款,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未住满五年的廉租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如重大疾病等)需要上市交易的,由当地政府按原价收回。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在按规定补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价款,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死亡且继承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所购廉租住房由政府回购,其已交房款退还继承人。
  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申请购买政府廉租住房。
  五、强化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管理和监督
  (十一)明确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物业服务内容。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按份共有人按照产权份额分别承担,在应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居住期间,廉租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使用人承担。
  (十二)规范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管理。以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形式筹集(回收)的资金按照《青海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综字〔2007〕1467号)的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廉租住房出售所得资金的监管,保证应收尽收,并按相关规定合理分配,规范使用。
  (十三)加强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监督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廉租住房出售工作的领导。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切实做好廉租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建设及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实施等工作,尽快制定廉租住房管理和产权处置办法。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出售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廉租住房出售工作积极稳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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