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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形成,按照出资比例取得国有产权,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代为管理;私有产权由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取得。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和保障对象为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人,对廉租住房按其所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已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同时为廉租住房使用人。
  (六)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轮候和公示制度。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程序为:
  1.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持购房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低收入住房困难证明,向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自愿购买申请。
  2.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3.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采取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发放不间断顺序号的廉租住房准购证。
  4.本年度可以购房的申请人持廉租住房准购证按顺序购买廉租住房,顺序号在前的优先选购。在规定时间内未选购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购买权利,下一年度需重新申请购买资格。
  四、加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价格及出售、交易管理
  (七)加强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的管理。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出售价格,并向社会公示。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按成本价出售;超过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按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出售。
  (八)付款办法及优惠政策。保障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市、县政府可在对社会公布的出售价格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市、县政府确定;分期付款的,首付款比例、分期付款的期限、付款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购买人在入住后,尚未缴清个人应负担房款的部分,按未交款比例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出售和购买廉租住房涉及的契税、印花税,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并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规范廉租住房出售行为。保障家庭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1.购房价格、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和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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