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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0〕11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制定的《青海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青海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

  为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住房(包括新建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廉租住房)建设力度,规范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完善租售并举制度,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推动廉租住房建设滚动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推进廉租住房建设,探索我省廉租住房管理和产权处置制度的新途径,加快廉租住房资金周转,推动廉租住房建设滚动发展,有效增加房源供应,切实提高政府的实物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廉租住房出售及产权管理应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租售并举、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三)机构与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各级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县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是廉租住房初始产权登记所有人,代表政府行使对廉租住房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体机构,搭建融资平台,充分利用银行信贷支持。
  三、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制度
  (四)购买对象和范围。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纳入廉租住房实物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自主选择承租或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五)廉租住房实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各级政府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廉租住房产权。政府拥有的产权为国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购买的产权为私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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