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加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围标、串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行为;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转包、分包行为;严肃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不依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11号令)和监察部等十部委《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对招标投标实施综合监管的实际,健全完善“受理部门主办、抄告相关部门、重大问题共同协商”的投诉举报沟通联系受理机制。省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时要加强与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发现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及时向监察部门移交线索,通报情况,配合协助查处案件。省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对在监管中发生的投诉举报,区分情况可以直接受理查处、转交行业部门办理和联合发展改革、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受理查处。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和查处本行业系统内的招标投标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三)加强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建设。根据我省实行招标投标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实际,按照《
招标投标法》、《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清理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的招标投标政策规定和其他技术壁垒,建立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出台前的协调机制,维护招标投标法制统一。抓紧研究制定《青海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海省招标投标综合集中交易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为实施招标投标的有效监管提供法制保障和政策支持。
lar_444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