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设立青海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我省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落实惩防体系建设规划和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成立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省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主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承办。
(二)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对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部署;研究部署全省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决定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处理招标投标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研究制定招标投标监管的地方性政策法规,指导省级招标投标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完善政府对招标投标的公共服务设施与职能;听取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和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汇报,协调招标投标监管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省级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省财政厅按照《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省监察厅加强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管的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招标投标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完善专家评审制度。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监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打破部门行业垄断,解决州(地、市)、县专家资源匮乏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的规定,组建省级评标专家总库,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专家子库,与总库实行联网,由省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管理。制定完善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明确省级评标专家总库的法律地位、强制使用范围和运行机制。严明评标纪律,严肃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逐步建立评标专家“准入、退出、考核、奖惩”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专家职业道德水平,确保评标专家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