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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0〕11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

  为理顺和完善招标投标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发〔2008〕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几年来,我省招标投标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全社会依法招标的意识显著增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基本形成,对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如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代理机构操作不规范,个别专家评标不公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滞后,政策法规不完善,特别是监督管理形不成合力,还有监管缺位、错位和不到位的情况。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破坏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影响了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使得招标投标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呈上升趋势。因此,在当前形势下,通过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来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任务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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