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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7日)修改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0〕2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加快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拆迁改造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房屋使用人。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四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最小不能小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最大不能超过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实际户型以设计户型面积为基础,以房产测绘部门最终测绘报告面积为准。

  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拆迁有照(证)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原面积(指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找优惠差价。其中,砖混结构90元/㎡,砖木结构210/㎡,简易结构320元/㎡。层次费加、减为零。

  拆迁房屋面积在70㎡以下30㎡以上(含30㎡),扩大面积在10㎡(含10㎡)以内的享受优惠价格,依据评估价格下浮500元/㎡,再超出部分的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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