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集中审查
以市政府名义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办案方式不变。
以第一类部门名义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查工作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参与案件调查、听证。必要时,可以抽调一名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参与案件审查工作。
以第二类部门名义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暂由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承担,组成由3名工作人员参加的案件审查组进行审查。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案件审查工作应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需进一步审查的,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延期10日;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审查工作应自立案之日起40日内完成,40日内无法完成审查的,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延期30日。审查组完成审查后要形成案件审理报告,连同全部卷宗材料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案件审理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事实、证据审查情况、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拟处理意见。
3.集中议决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查组形成审理报告后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签署决定意见。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查组形成审理报告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议决。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本部门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应指派一名副处级以上干部列席。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意见报委员会主任(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审签。
4.分散决定
市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审签后,加盖市政府公章,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后,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法定行政复议机关(部门)加盖公章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因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共同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四、组织实施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