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浙卫明电〔2010〕13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0〕5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医疗机构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照文件提出的要求,逐一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和措施,认真做好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的有关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的各项工作。一是要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按我厅《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活动方案》要求,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和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二是要认真学习、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正确对待医疗纠纷,不回避不推诿,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加强医疗机构自身安全防范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强化重点部位巡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医疗机构内部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