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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

  一、湖南省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若干规定(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二、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1992年1月15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修正)

  三、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四、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五、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6月2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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