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28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章 文物利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基本建设、旅游开发和文物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