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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0〕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三年(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登记年限)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税务)师对申请前相应年度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二、对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报请机构编制部门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后,将申请表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报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将有关材料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对初审通过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文公布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三、省财政厅受理各地上报申请材料截止期限为当年的10月31日(2010年受理申请截止期限为4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各地受理公益性群众团体上报申请材料的期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四、地址位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按宁波市制定的办法执行。

  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认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均须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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