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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意见

  六、紧紧围绕普查数据质量开展各项工作

  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普查数据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把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过程的始终。对于普查数据质量要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人口普查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质量控制各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先防范。

  七、依法开展普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种普查违法行为

  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条例》,做到依法普查,文明普查,文明执法。要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入户登记时,要主动出示证件。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单位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人口普查取得的个人资料,严格限定只用于人口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实施处罚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要认真遵守《统计法》《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对于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人口普查机构、人口普查工作人员篡改人口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据《统计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及时查处行政人员和有关负责人、责任人在人口普查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各级统计部门应充实加强统计执法力量,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全省县级以上人口普查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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