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开展普查。

  军队、武警、外事侨务办、台办等部门要协助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四、强化措施手段,保障普查工作经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9〕26号)精神,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省人口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要在确保市级经费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做好所属县(市、区)普查经费特别是财政困难地区经费的督促落实工作,为人口普查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普查机构要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列入预算,严格杜绝有承诺无保障现象的发生。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

  五、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做好舆论保障

  按照《条例》和中宣部有关要求,省内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专家访谈、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在2010年10月普查宣传月期间,各级媒体要用黄金时段和黄金版面播发或刊登人口普查公益广告和宣传资料,在全省掀起人口普查宣传工作高潮。

  普查宣传活动应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通过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更加重视普查工作;通过宣传,教育广大普查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通过宣传,使每位普查对象都明确按时、如实申报普查信息是应尽的义务,虚报、瞒报、拒报乃至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均属违法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要广泛开展户外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户外公益广告宣传牌、宣传栏、板报、传单、标语、宣传车等多种形式,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在主要街道、人口集中的场所和居民社区营造浓厚的人口普查宣传氛围。各级城管、工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人口普查宣传工作,为户外宣传提供便利。要通过深入发动,真正使我省的人口普查做到家喻户晓,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