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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领导全省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人口普查的有关问题,定期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按要求开展工作。按照《条例》,驻晋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设立人口普查机构,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进行协调组织。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中央及兄弟省(区、市)驻晋部门(或单位)以及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应按照《条例》的要求,设立相应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普查工作。

  市、县两级统计部门应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成立普查常设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全部任务。

  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与所属有关部门应签订责任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各部门职责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统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普查物资和装备的支持工作。

  财政部门要落实普查经费,积极妥善解决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

  公安部门要抓紧进行户口整顿,确保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口资料准确完整。

  人口计生部门要提供人口计生信息资料,并与公安部门配合落实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

  宣传部门要会同普查部门制订有力有效的人口普查宣传方案,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民政部门要协调做好行政区划方面的相关工作。

  卫生部门要及时提供有关新生儿的完整信息资料。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土地调查资料保障工作的通知》(国人普办字〔2010〕3号)要求,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使用的遥感影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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