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10〕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010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为贯彻落实
《条例》精神,推进全省第六次人口普查各项工作依法展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
《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
《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人口普查活动的行政法规。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普查的各项活动,保障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对普查目的、普查原则、普查任务、普查对象、普查范围、普查的组织实施、普查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条例》,事关人口普查数据质量,事关人口普查工作成效。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和统计机构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严格执行
《条例》,将
《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普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第六次人口普查作为今明两年政府的一项重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