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新形势下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并就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和加强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是新形势下农业综合开发的纲领性文件。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推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把农业综合开发摆在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给予重点支持。同时,要坚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和完善多部门共同协商和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共同研究农业综合开发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一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力度;二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除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外,还要逐年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力度;三是国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新增部分要按规定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四是要采取财政补助、贴息等形式,引导农民、企业及信贷资金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
三、突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支持重点
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进一步向粮食生产大县集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要进一步向粮食生产大县倾斜,支持产粮大县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为我省粮食产量稳定在100亿公斤以上作出积极贡献。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积极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工程建设,为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起到示范带动和引领作用。完善和落实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政策,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加大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让农民从中得到更多实惠。加强生态综合治理和科技示范推广,逐步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项目区科技贡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