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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公布阶段(9月30日至11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于10月30日前按规范性文件备案管辖权将本辖区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本级政府公报以及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10月30日前将本部门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乡(镇)政府应当将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政府信息公开栏上公布。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于11月30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同时,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8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将保留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对外公布,凡未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将清理工作总结于12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六、几点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清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适时对本地清理工作按不低于清理文件总数3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清理工作质量。
  (三)本次清理工作将与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和市直机关党政工作部门共性目标考核挂钩,对清理工作进展缓慢、工作不力,逾期未完成清理任务或者经过清理予以保留的文件中仍存在问题的地方和部门给予核减分值或降低评定档次,并依据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附件从黑龙江省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hljfz.gov.cn)“资料下载”一栏中获取。

  附件:
  1.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略)
  2.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2004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略)
  3.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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