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绥政办发〔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8年第5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含在本行政区域与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平级的中省直部门,下同)、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内。
三、清理原则及标准
2004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保留的,经备案审查机构审核同意后重新公布。
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标准清理: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重新发布。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