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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绥政办发〔201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房地产开发及建设工程质量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市情实际, 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开发市场项目资本金、 商品房预售、 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必须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期限内办理完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行政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 一律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该停工的停工, 该拆除的拆除。
  二、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凡在市区内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 准备预售的, 必须在5月20日前, 到建设银行绥化各分行营业部(各地无建设银行分支机构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开户银行), 开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储账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储和支付实行监管。对违反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商品房预售管理法规的行为, 依法查处。
  三、 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开发企业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一律不得预售商品房。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处以收取预付款的1%以下的罚款。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要按上述要求存储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如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 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开发企业要抓紧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 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 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5)工程施工合同;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注明商品房位置、 装修标准、 竣工交付日期、 预售总面积、 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 预售价格、 套型等内容, 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分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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