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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财税〔2010〕1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关税〔2009〕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提交及报送减免税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及时通知所在地各相关企业或归口管理单位于2010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归口管理的省直主管部门提交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底的减免税申请材料。各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省直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汇总后,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汇总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二、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减免税申请,由各相关企业或归口管理单位于每年一、三季度终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归口管理的省直主管部门提交减免税申请材料,各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省直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汇总后,于当月10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汇总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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