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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通知
(云财综[2010]84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认真清理

  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改善企业发展外部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协作,认真对本部门、本地区的强制性收费行为进行清理,切实改善企业发展环境。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监督、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要按本通知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0年7月25日前,将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

  (一)经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将向社会公布我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向企业强制收取目录以外的收费。

  (二)行政机关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不得擅自开展有偿服务。

  (三)履(代)行政府职能,以及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如鉴定、培训)事项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审批和管理。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反映,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综合处  0871~3620261 ynfinances-32@yahoo.cn

  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0871~3113593 sjwsh@sohu.com

  附件:
  1. 云南省省级部门和单位涉企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略)

  2.     州(市)涉企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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