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属省国税局审批权限的,试点县(区)国税局应自收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和出具审核意见,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直接转报省局。
3. 对减免税申请的受理(或补正)决定,均应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作出。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应在接收企业申请或试点县(区)国税局上报材料及企业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决定,并告知纳税人。
4.属试点县(区)国税局审批权限的,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属省国税局审批权限的,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5.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应以本局正式公文批复,其中,由省国税局负责审批的,应批复县(区)国税局,同时抄送州市国税局、申请人;由试点县(区)国税局负责审批的,应批复申请人执行,同时抄报州市国税局备案。
6.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办理流程(即第三条第(二)项的办理流程)
1.企业发生的属于须经国税机关审批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县(区)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列相关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国税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县(区)级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可申请适当延期。
2.属省国税局审批的资产损失,试点县(区)国税局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和出具处理意见,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直接上报省局。
3.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的受理(或补正)决定,均应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作出。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应在接收企业申请或试点县(区)国税局上报材料及企业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决定,并告知纳税人。
4.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应以本局正式公文批复,其中,由省国税局负责审批的,应批复县(区)国税局,同时抄送州市国税局、申请人;由试点县(区)国税局负责审批的,应批复申请人执行,同时抄报州市国税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