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为目标,以扩大经济管理权限、提高行政效率、理顺县级权责关系为重点,明确扩权事项,积极开展试点,为深化县域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积累经验,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增强活力、富民强县”的原则,在保持现有行政区划不变的前提下扩大试点县(区)税收管理权限。
二、组织实施
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相关业务处室积极配合;涉及试点改革的有关州、市局做好税收管理权部分调整后的工作衔接;试点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试点县(区)局要及时把实施情况向上级反映,以便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实施方案,防止税收管理权限扩大后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税收管理权的调整内容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9〕112号)文件,涉及国税系统的调整内容有三项:
(一)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属省国税局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国税局调查核实后直接报省国税局审批,以后年度由试点县(区)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属州市国税局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国税局审核、审批,报州市国税局备案。
(二)企业申请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属省国税局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国税局调查核实后直接报省国税局审批,属州市国税局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国税局审批,报州市国税局备案。
(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国税局审批的减免税等项目,由试点县(区)国税局核实后直接报省国税局。
四、办理流程
(一)审批类减免税的办理流程(即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办理流程)
1.试点县(区)纳税人申请享受该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试点县(区)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要求报送相关资料。超过年度纳税申报期限提出的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