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关于缙云县岩沿至西岸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函
(浙发改函〔2010〕205号)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报送缙云县岩沿至西岸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浙交函〔2010〕96号)及丽水市发改委有关文件收悉。经研究,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建设的必要性
缙云县岩沿至西岸公路改建项目是缙云县新建镇通往县城及东部地区连接330国道、42省道和台金高速公路的主要通道,现有公路等级低、路况差且穿镇路段较长,急需建设和改造。该项目的建设对完善丽水市、缙云县公路网络布局,提升公路网的整体服务水平,促进沿线区域经济社会和旅游事业的发展,推进沿线区域城镇化进程是必要的。项目符合丽水市和缙云县交通“十一五”建设规划。
二、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项目起点为改线后的平黄公路岩沿附近,由东向西经过330国道、西沿、洋山,下穿金丽温高速公路,再经河阳、岩山下,终于西岸,路线长约9.4公里。
项目采用交通部颁《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中的一、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全线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其中:K0+000~K5+930路段采用一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23米;K5+930~K9+345路段采用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12米。
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约2.4亿元,建设资金除由省交通运输厅给予补助外,其余资金由缙云县政府负责筹措。项目法人为缙云县大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四、其他
在可研阶段要加强对全线的工程地质和水文情况的调查,深化论证线位方案,优化交叉路线的设计,抓紧开展土地预审、项目选址、环境保护等前期工作,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