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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全省发改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部署。省发改委对全省发改系统总结验收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明确总结验收的内容、步骤、方法和要求。各地根据全系统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部门总结验收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二)分级实施。逐级对下一级发改委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全面完成全省发改系统检查验收工作。县一级发展改革委的“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由市一级发展改革委组织。
  (三)统一标准。省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标准,结合全省发改系统“五五”普法规划要求,制定全省总结验收标准,各地严格对照标准开展总结验收工作。
  三、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转发的《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浙委〔2006〕55号)和《浙江省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加强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普法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普法保障机制的情况。
  (二)结合发展改革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全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实施意见规定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制定并落实学习计划,保证集中学习和自学时间,组织开展和参加法制培训、法制讲座、法律知识测试情况等。
  (三)结合发展改革中心工作,围绕全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实施意见确定的宣传重点,组织开展以及参加经常性法制宣传活动和专题法制宣传活动的情况。
  (四)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通过普法推动立法、规范行政执法、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机关内部工作制度等情况。
  具体总结验收内容参照《浙江省发改系统“五五”普法总结验收指导标准》。
  四、工作步骤和方法
  全省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从2010年5月开始,9月底结束。按照动员部署、开展自查、检查交流、评比表彰开展验收工作。在验收工作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实事求是,客观评价;实地抽查,现场交流;公正评选,逐级表彰。
  各地对照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及标准,对本地区、本部门“五五”普法以来开展的主要工作、成效、经验及问题进行自查,于6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省发改委法规处。省发改委将组成检查组,选择部分地方发改委,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材料、询问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并召开现场会进行集中汇报交流。
  同时,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小组,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程序,综合各地自查、检查交流和平时工作情况,评选全省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并根据各地推荐情况评选先进个人,作出表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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